第二批檢察機關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發(fā)布
男子給婚外情對象轉賬 檢察監(jiān)督全額返還贈與款
本報訊(記者盧越)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第二批檢察機關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檢察機關通過抗訴監(jiān)督,對第三者插足婚姻并從中牟利行為給予否定評判,引導樹立良好家德家風。
何某(男)與馮某(女)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2017年8月起,何某因常在沐足場所消費,結識了在沐足場所從事管理工作的李某(女),兩人產(chǎn)生婚外情,李某知曉何某有家室有兒女。
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何某通過銀行卡向李某轉賬14筆共計20余萬元;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何某為維系兩人關系通過微信向李某轉賬包含“520”“1314”等特殊含義的278筆共計17萬余元。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李某通過微信向何某轉賬共計9萬余元,代何某支付沐足消費款5萬余元。
2020年1月,馮某向四川省宣漢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何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贈與李某財產(chǎn)的行為無效,要求李某返還贈與財產(chǎn)及利息。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馮某的訴訟請求。馮某不服,提起上訴。
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何某向李某贈與金額37萬元,在扣減李某向何某轉款金額14萬余元后,余下23萬余元。23萬余元的50%份額屬于馮某所有,李某應予以返還。
二審判決李某返還馮某11萬余元并支付利息。馮某不服,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
馮某不服,向達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達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本案贈與行為無效,應當返還全部贈與財產(chǎn),據(jù)此提請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抗訴。四川省人民檢察院認為,案涉贈與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其法律后果應是返還全部財產(chǎn),終審判決部分返還,屬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終審判決變相認可違反善良風俗的贈與行為,與誠信、公正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符。
2022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采納了檢察機關抗訴意見,依法改判李某返還馮某23萬余元(即轉賬贈與37萬余元扣減李某墊付款14萬余元)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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