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案】以擔保、考核等名義向員工收取保證金,有違勞動法
上班還要墊付65萬元貨款?近日,廣東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銷售人員起訴公司的合同糾紛案件。公司為了規(guī)避經營風險,使出制度“連環(huán)招”——被拖欠的貨款由銷售人員進行墊付,以“保證金”名義交給公司。有員工離職時,仍無法全額追回欠款。
【案情回顧】
2010年7月,許先生入職珠海某生物科技公司。作為公司直銷部門業(yè)務員,他負責公司產品的銷售工作,并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為許先生按期繳納社保、發(fā)放工資。
記者了解到,公司與許先生在多個年度均簽訂了《營銷目標任務書》,約定其客戶的銷售價與公司內部結算價的差額,在扣稅之后作為銷售費用歸許先生所有。公司為許先生設定每年的銷售任務,如果未能完成,則按照未完成差額的1%扣減銷售費用。許先生完成任務獎勵與年度貨款回收率掛鉤。
該公司《銷售人員監(jiān)管規(guī)定》記載,許先生基于考核需要可將墊付貨款備注成“保證金”打入公司賬戶。公司在考核計算貨款回款率時,保證金將視為已收貨款,沖抵客戶欠款總額。若客戶回款正常,保證金將返還。如客戶欠款超過公司設定的欠款額度,許先生需要向公司支付該客戶所欠的貨款。
截至離職前,許先生向公司交納保證金65萬元。離職后,公司與其簽訂《還款協(xié)議》,約定在追回所負責市場的欠款后才可領取相應提成及保證金。然而數(shù)年過去了,由于未追回客戶欠款,公司僅向許先生返還32.5萬元保證金。無奈之下,他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公司返還32.5萬元保證金及利息。
【庭審過程】
公司表示,與許先生之間不僅存在勞動關系,還存在經銷關系。保證金是基于經銷關系產生的。許先生本可以選擇按成本價直接結算,但其選擇了通過等待回款暫緩結算,是為了避免影響考核指標而主動墊付?!哆€款協(xié)議》是雙方自愿簽訂的,許先生同意由其自行收回客戶未付貨款之后,公司再向其發(fā)放保證金?,F(xiàn)在貨款還沒有收回,公司有權暫扣保證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從《營銷目標任務書》《銷售人員監(jiān)管規(guī)定》內容上看,公司對許先生不僅有考核、績效規(guī)定,還有未能完成業(yè)績的懲罰,反映了雙方之間是帶有人身管理屬性的勞動關系,而非就貨物買賣達成的合同關系。公司所稱授權員工進行銷售實際上是許先生在公司的工作內容,給予的銷售費用實為基于勞動關系而產生的提成或獎勵方式,故對公司主張其與員工之間存在經銷關系不予支持?!朵N售人員監(jiān)管規(guī)定》所涉保證金條款,要求勞動者交納保證金作為客戶回款擔保的行為明顯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guī)定,應為無效。
【審判結果】
法院判決,公司應當返還許先生32.5萬元的保證金及利息。
【以案說法】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該案中,許先生是在職權范圍內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貨款買賣合同。公司本應當通過法律程序實現(xiàn)對貨物買賣合同相對方的債權。合同債權能否最終實際受償屬于公司應承擔的正常商業(yè)風險。公司通過變相占用員工資金的方式轉嫁正常商業(yè)風險,違法。
法官提示,當遇到用人單位以擔保或績效考核等名義收取保證金時,勞動者應及時予以拒絕,注重保留證據,維護好個人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應自負經營風險,取財有道,切莫利用自身優(yōu)勢地位從勞動者身上“占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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