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躲避巨型犬摔倒受傷,犬主拒絕賠償,法院認定
寵物無接觸傷人 主人也應擔責
本報訊(記者李國 實習生張煜欣)如果寵物犬并沒有直接與人接觸,卻導致他人遭到意外傷害,誰來擔責?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一起“無接觸式寵物傷人”案件,狗主人被判決賠償3.6萬余元。
據(jù)了解,楊某與王某同住重慶巴南某小區(qū),去年4月的一天,楊某牽著自己的小型泰迪犬遛彎,在小區(qū)等電梯時,鄰居王某牽著其飼養(yǎng)的一只沒有戴嘴套的巨型貴賓犬,乘坐電梯上樓欲回家。電梯門打開時,楊某牽引的泰迪犬吠叫了幾聲,隨后王某牽引的貴賓犬受驚,撲向泰迪犬方向。楊某因害怕自身受傷,也為避免兩犬只發(fā)生撕咬,向其后方倒退牽拽泰迪犬時,不慎摔倒致使腰椎骨折受傷。
事后,楊某向王某提出了賠償,雙方協(xié)商未果,楊某將王某告上了法院。巴南法院一審判決王某承擔楊某全部損失的70%賠償責任即賠償楊某3.6萬余元,楊某自行負擔30%。王某不服,向重慶五中院提起上訴。
重慶五中院二審審理認為,飼養(yǎng)的犬只致他人損害,并非僅限于直接接觸,犬只靠近他人使其受到恐慌、驚嚇等進而退避摔倒等受傷亦屬于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之情形。重慶五中院民一庭副庭長劉用輝說,本案中,楊某受傷系基于其對王某牽引的巨型貴賓犬的恐懼進而倒退躲避所致,其損害與王某飼養(yǎng)的犬只行為有因果關系。由于楊某未妥善管理其犬只,且在后退過程中速度過快未注意自身安全,對損害的發(fā)生存在重大過失,故可減輕王某的責任。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法學博士陳龍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近年來,隨著城市養(yǎng)犬需求從“看家護院”的功能型向“日常陪伴”的情感型轉變,居民養(yǎng)犬日益增多,犬只傷人事件時有發(fā)生。寵物飼養(yǎng)人、管理人要強化安全意識,規(guī)范并約束犬只,做到合法文明養(yǎng)犬遛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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