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作品選粹】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合法嗎?
《工人日報》(2024年09月12日 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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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某于2012年入職一家建筑公司,擔任項目經(jīng)理。2022年6月,顧某承擔了公司兩個建筑項目,公司向其收取了兩筆風險抵押金各6萬元。2022年10月,雙方解除勞動關系。顧某要求建筑公司返還之前收取的風險抵押金共計12萬元。
但公司卻不同意返還風險抵押金。公司這種舉動合法嗎?一起來看這個案例詳情。(本報記者 盧越)
文字整理 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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