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問】離職時按要求簽了《結清確認書》 離職后遭遇公司“未結清”怎么辦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曾是北京一家公司的員工,在這家公司工作了五六年。不久前,公司先后五次要求我在他們制作的格式化的《結清確認書》上簽字。后來,我跟公司因暫緩工資問題產生糾紛,此后就沒有繼續(xù)工作,公司很快把我開除了。
對此我非常不服,也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滿意,準備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我在職期間的延時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工資、法定節(jié)假日工資、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
然而,公司卻說我已經簽署了《結清確認書》,上面載明:公司不欠我各種款項,且我的休假期均已休完,公司沒有拖欠工資,我也在確認書中承諾不再向公司重復主張。
此外,公司認為我無故曠工連續(xù)3天以上,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且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因此公司稱解雇我是合法的,更不用支付我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請問,我還能向公司主張權利嗎?
北京 張先生
為您釋疑
張先生您好!
對于勞動者在合同存續(xù)期間簽訂《結清確認書》、離職后是否能再主張權利,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分析:
首先,應明確該《結清確認書》的性質。該聲明是您在職期間簽訂的,并非離職前與公司協(xié)商簽訂的協(xié)議,簽訂時案涉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中仍處于主導支配地位。同時,《結清確認書》是公司單方制作的格式條款,不能充分體現(xiàn)您的真實意愿,您對該聲明也不認可,故該聲明不具有確認、處分、放棄民事權利的功能,您仍有權主張相關權利。
其次,需確定《結算確認書》是否證明公司不欠工資。雖然該聲明中載明“公司應付本人的各項款項、費用均已支付完畢,不存在任何拖欠,員工在此日期之前應休假期均已休完,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其他爭議或者經濟糾紛,本結清聲明公司可以用作支付完畢的憑證,本人承諾不再向公司重復主張”等內容,但公司亦不能因這份《結清確認書》而完全免除相關事項的舉證責任。若您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存在加班情形,則公司亦應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已足額支付加班費、已安排年休假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因此,即便您在職期間簽訂了《結算確認書》,仍可向公司主張權利。法院將根據(jù)案情事實以及雙方舉證情況,判決公司是否應支付您在職期間的延時加班工資、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法官 莊麗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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