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行社因業(yè)務員私戶收費拒絕消費者退款
法院認為企業(yè)管理問題不應成拒絕退費理由
《工人日報》(2024年12月05日 07版)
本報訊 近日,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一起涉旅游合同典型案例。消費者劉某在一家旅行社購買了出境游服務,后因故要求退費時,旅行社以業(yè)務員趙某某私立賬戶收取費用為由拒絕退還。劉某訴至法院,要求該旅行社退還旅游費用2.54萬元。法院認為,該旅行社因內(nèi)部管理問題,拒退旅游費用理由不成立,支持了劉某的訴求。
2020年1月,劉某與某旅行社簽署旅游合同并約定旅游服務。合同落款處,蓋有該旅行社印章,簽約代表“趙某某”簽字。同日,劉某在其分店工作人員的提示下掃描二維碼并支付費用,獲收據(jù)。后劉某因故未出游,要求退費。訴訟中,某旅行社認可合同的真實性,但稱劉某并未按照合同約定賬戶轉賬,對于劉某提交的轉賬記錄,其表示為分社個別人員私立賬戶,并不知情,且分社和營業(yè)部均已撤店不再營業(yè),故拒絕退還費用。劉某訴至法院,要求該旅行社退還旅游費用254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在支付時已經(jīng)盡到一般消費者的注意義務。旅行社以未支付至指定賬戶為由拒絕退費,并稱趙某某存在挪用款項行為,屬其內(nèi)部管理問題,其實質上加重了消費者的一般注意義務,故法院判決某旅行社返還劉某旅游費用2.54萬元。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示,旅行社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全面落實財務監(jiān)管制度。同時提示消費者,應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注意詢問經(jīng)營資質,選擇正規(guī)旅行機構,締約時細查合同,核對收款賬號,留存付款記錄。(范新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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