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聲】讓網絡消費者不被“異地維權”所困
與網絡平臺簽了異地維權的協(xié)議,發(fā)現維權成本明顯加重,怎么辦?據媒體報道,一些網絡應用平臺通過協(xié)議的方式,明確用戶與平臺發(fā)生糾紛時,只能去平臺所在地法院起訴。試想一下,你如果只是損失了幾元錢,會千里迢迢舟車勞頓去打官司么?
幾元?忍了。幾十元?認了。那要是幾百元、幾千元、幾萬元呢?如果有大量消費者陷入類似糾紛呢?
根據法律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被告住所地并非合同糾紛的唯一管轄法院。
可是,在實踐中,平臺約定由平臺所在地法院管轄的現象卻很常見,這種約定的性質屬于格式條款。在實際消費過程中,消費者在使用網絡服務或進行網上消費時,對于屏幕上率先彈出的用戶協(xié)議,可能沒時間或根本沒想仔細閱讀就選了“默認同意”鍵。另外,在格式合同中,消費者為了使用平臺服務,不得不接受用戶協(xié)議規(guī)定的全部內容。
管轄法院是訴訟時原被告雙方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為了“打主場”的地緣優(yōu)勢,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選擇最便利、最有利于自己的管轄法院是當事人的在先優(yōu)勢。而網絡應用平臺的這一約束,也是為了日后在訴訟中占據主場地位。
爭議的管轄法院涉及糾紛的解決,對消費者具有重大的利益關系。例如法院地理位置不同,消費者為了維權,需要付出的交通成本、時間成本等均有所不同。如果平臺所在地不在消費者所在地區(qū),一旦發(fā)生糾紛,消費者要么千里迢迢去外地起訴,要么提起管轄權異議,從這個角度來說,消費者處于弱勢一方。但是,如果從另一個角度思考問題,平臺的糾紛案件散落在全國各地,平臺在全國各地應訴,也會增加企業(yè)的負擔。
正因如此,一方面,有關方面應當從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出發(fā),加強行業(yè)監(jiān)管,避免消費者陷入格式條款帶來的維權難;另一方面,也要在司法實踐中探索相應的解決路徑,例如,是否能夠促使平臺和消費者雙方選擇在互聯網法院解決問題,大家都不用到現場,網上就能完成,這不失為一種解題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