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問】私家車“擅自”接單掙錢 發(fā)生事故保險公司賠不賠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有一輛私家車,2020年在網約車平臺進行了注冊,之后,我有時候會開車在平臺上接單。一日,我在完成一個訂單運營后,自駕途中,與另一輛車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我負事故全責。
在進行保險理賠時,我投保的保險公司以我擅自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為由,只同意支付交強險項下2000元的保險賠償金,不同意進行商業(yè)三者險理賠。
請問,保險公司的這一理由合理嗎?私家車成為網約車之后,在投保時還要告訴保險公司嗎?
北京 李先生
為您釋疑
李先生您好!
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營運”車輛與“非營運”車輛相比,使用頻率顯著上升,車輛的行駛環(huán)境也因服務對象的不同而變得更為復雜多樣,一定程度上可能增加車輛發(fā)生事故的風險,因此,保險人對于不同使用性質的車輛在保費費率的設置上也有明顯差別。
您將私家車注冊為網約車之后,其車輛性質與投保時的“非營業(yè)”性質不符,屬于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的情形,且使用性質的改變導致被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進而導致事故發(fā)生。在未通知保險公司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無需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在扣除交強險賠款后,剩余部分應由您自行承擔。
在此提醒,保險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時務必如實告知相關信息,切勿抱有僥幸心理,以確保個人權益得到妥善維護。保險期間,如原為“非營運”性質的保險車輛轉而長期用于“營運”活動,屬于改變機動車使用性質的情形,需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辦理相關變更手續(xù),避免后續(xù)因保險公司拒賠而產生的理賠糾紛與經濟損失。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法官 余周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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