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公司一員工因連續(xù)兩天未完成任務,被罰做100個深蹲,次日患上橫紋肌溶解癥,于是將公司起訴至法院。近日,法院審理認為,涉案公司要求員工在未完成勞動任務的情況下進行深蹲違反法律規(guī)定,屬于侵害其健康權、身體權的行為,公司應擔責70%,判決公司賠償員工損失共計1.6萬元。(見10月26日《北京日報》)
上述判決不僅合情合理,而且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正如相關法官指出的,“用人單位負有保障勞動者在提供勞動的過程中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和身體健康不受侵害的義務!
近年來,員工因業(yè)績不達標、完不成相應考核,而被公司施以各種五花八門體罰的情況,頻繁見諸報端,“當眾打屁股”“互扇耳光”“罰吃辣條”……這不僅與相關用人單位法治意識淡薄、缺乏對員工權益的應有尊重直接相關,也與在勞動關系中,員工相對弱勢的地位和處境有關,還與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相關法規(guī)的執(zhí)行不力、落實不到位有關。
這種背景下,上述案例的出現,無疑具有警示價值。
對用人單位而言,上述案例不僅說明體罰員工一定會付出相應的代價,而且警示其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必須恪守相關法律界限。用人單位有權對勞動者進行管理,勞動者亦應接受管理,但這并不包括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進行人身自由限制、人格尊嚴貶損及人身懲罰。
對于勞動者來說,這一案例同樣具有教育意義。盡管處于弱勢地位,但面對企業(yè)的侵權行為,勞動者并非只能忍氣吞聲、逆來順受,而應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充分維護和捍衛(wèi)自身的權利。
對于勞動監(jiān)管部門來說,上述案例也是一種提醒。針對用人單位體罰員工現象,相關部門應進一步加大、強化相應工作力度,構建起常態(tài)化的監(jiān)督檢查機制,不能總是等到媒體曝光、釀成嚴重后果、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才后知后覺。要不斷提高事前及時發(fā)現、糾偏、制止的能力,將“體罰員工”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從根本上鏟除滋生這種惡劣職場風氣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