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任命書》代替勞動合同引糾紛
法院促成調解,公司支付員工賠償金2.8萬元
《工人日報》(2024年02月01日 06版)
本報訊 公司向員工僅發(fā)放《任命書》,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員工離職時以此要求公司賠償二倍工資差額。近日,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qū)人民法院調解了這起勞動爭議案,某公司向員工王某支付賠償金2.8萬元。
2021年12月13日,王某入職某公司,被任命為辦公室主任。該公司僅向王某制發(fā)《任命書》,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22年8月7日,王某提交了離職申請,次日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公司向其支付工作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5萬余元,獲仲裁裁決支持。
該公司不服,認為《任命書》與書面勞動合同作用相同,王某已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且王某作為辦公室主任,負責公司人事,具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職責和便利,卻故意未簽合同。11月18日,該公司訴至法院。
武漢市青山區(qū)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迅速啟動了“法院+工會”調解機制。法院、工會聯(lián)合利用“易審”線上調解平臺,從原、被告雙方各自立場出發(fā)分別進行“背靠背”調解。
法院一方面向某公司釋明,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形式建立勞動關系,是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任命書》雖然包含了職務和任職期限等,但仍屬于公司單方面制定的文件,不涉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缺少了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并不能等同于勞動合同;另外,王某雖是人事主管,但仍接受公司的管理,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不應歸于王某。另一方面,法院也向王某釋法,王某作為公司人事主管,應當知曉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而未主動要求簽訂,其本身也存在過錯。
經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和解,某公司愿意向王某支付賠償金2.8萬元,這起勞動爭議得以順利化解。
(鄒明強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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