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盧越)“遲到3次,忘記打卡幾回,攢到一定次數(shù)就被解雇。這樣的操作合法嗎?”近日,有勞動者在社交平臺表達困惑。有人稱企業(yè)對員工幾年前的工作失誤一次性“秋后算賬”,有的對員工的工作失誤集中性“小過重罰”。實踐中,這樣的“累加式處罰”容易引發(fā)爭議。
“‘累加式處罰’操作是否合法合理,需要從程序和內容兩方面來看?!?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長吳博文告訴《工人日報》記者,“勞動規(guī)章制度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程序制定,且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內容上應當合理合法。”
記者注意到,司法實踐中,有用人單位因制定的相關條款過于苛刻并由此解雇員工,導致敗訴。
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韓某于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累計脫崗約10小時,被解除勞動合同。法院認為,只有在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或者存在其他足以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行為時,用人單位才能解除勞動合同;此外,員工手冊規(guī)定曠工累計10小時即解除勞動合同未免過于苛刻,該公司也并未按照規(guī)定,先行給予勞動者書面警告以引起其注意并督促其改正,因此構成違法解除。
員工構成一般違紀后,用人單位是否及時處理,也是審判中的考量因素。
2024年5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一起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司機趙某入職后近4年存在拒絕公司出車安排等行為,收到3次警告信后被解雇。法院在對規(guī)章制度的合理性審查中引入了“累加式處罰”的時間要件,明確以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應遵循及時處理的原則,用人單位不應制定過于嚴苛、沒有時效限制的懲戒規(guī)定。該公司被判違法解除。
“規(guī)章制度內容上應當含有明確的時間周期和合理的懲戒梯度,用人單位處罰應執(zhí)行及時、程序正當,相關事實依據(jù)應證據(jù)確鑿,處罰措施不違反‘一事不二罰’等原則?!眳遣┪恼f。
吳博文進一步表示,法院的審查重點在于累計的合理性和解雇行為的正當性?!氨热?,不同性質的過失能否簡單累加?一次因交通擁堵的遲到與一次因工作疏忽導致輕微損失,性質不同,損失程度不同,直接累加可能不合理?!彼f,“即使累加達到了解雇條件,最終被解雇的行為是否達到了‘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的程度,仍需結合具體情形進行判斷?!?/p>
吳博文提示,用人單位適用規(guī)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須遵循禁止溯及既往、一事不再罰、設置處罰時效的合理期限和比例原則,用累計方式將數(shù)個輕微過失“升格”為足以解雇的嚴重違紀,必須審慎,不能把“小錯累計”當成解雇“萬能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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